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
(浙财采字〔2006〕16号)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单位会议、培训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政字〔2006〕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所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饭店)举办。人大、政协“两会”和党代会、妇代会、团代会、少代会等换届代表大会暂不列入定点采购范围。国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定点饭店的确定及价格
会议定点的服务商,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并及时将定点饭店名单和服务承诺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jzfcg.gov.cn)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及时向采购单位公布。
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价格为最高限价和最高折扣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会议培训实际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与定点饭店进一步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的最终成交价格。
三、有效期和定点采购的内容
本次会议培训定点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客房、会议室场租、餐饮以及会标等其他杂项支出。
四、定点饭店的选择
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根据会议培训的规格、规模、预算、时间等要求,综合比较服务商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本单位会议培训相应的定点饭店。
为方便采购单位,对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会议、培训,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在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非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举办,但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或不超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同类定点饭店的价格,并报省采购办备案。特殊原因需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外举办会议、培训的,应当事先经省财政厅批准,会议、培训举办地已实行会议、培训定点管理的,应在当地定点饭店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