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100个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经研究,决定在3个国家级、8个省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完成试点乡镇建设任务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开展100个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使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社会化”。现就开展乡镇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阶段划分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1月至3月)
1、11个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县(市、区)须选择1/3乡镇、其他各县(市、区)选择1个以上乡镇(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除外)开展示范区建设,并填写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1)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于3月1日前向省厅申报示范乡镇,请示文件须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2)及附表1,省厅审核同意后批复各市。
3、各示范区在接到省厅批复文件后,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下文批准示范区建设方案,并于3月30日之前将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省厅备案(一式两份)。
二、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4月至9月)
1、各示范区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在该乡(镇)所有的基本农田范围内全面实施示范区建设。
2、实施中应注意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为成果汇总、验收积累资料。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7年10月至12月)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区建设成果进行初验,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2、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及两套示范区建设成果资料于10月30日前报省厅复核。示范区建设成果资料包括以下材料:
⑴示范区组织、制度建设相关文件;
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