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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7、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意见经批准人同意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8、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9、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主要决策人和其他决策人承担;

  (三)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干预、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四)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责任追究方式的确认,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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