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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局、处、室、科、队等,下同)和执法岗位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工作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目前尚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此前不得参加具体执法活动。二年后尚未取得执法资格的,应调离执法岗位。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二)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三)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隐匿、伪造事实和证据;

  (四)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为外来办事人员第一次询问的本部门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及时处理,需其他机构处理的,应为其指路。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公开制度。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办事大厅或窗口,并以大屏幕、触摸屏、折页等形式,公开执法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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