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准确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或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依法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由办公室、人事、监察、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进行年度考评和责任追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