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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9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保障我省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中央综治委、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租赁房屋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出租房屋作为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暂住人口的主要落脚点,事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对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切实加强出租房屋及其税收管理,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出租房屋情况,而且对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引导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培植税源,增加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公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要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延伸监控领域,实现源头管理;要大力强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宣传力度,增强出租人和承租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房屋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税收环境。
  二、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实施出租房屋税收的综合管理。各级地税、公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公安部等六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增强全局观念,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作,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税、社会护税”的出租房屋税收综合管理模式,通过委托代征、联合办公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并取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各项税收及附加。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或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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