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其申报表应纳税额栏次,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填写。
二、个人转让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其年所得额按《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填写。考虑到该项所得属于免税所得,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管理和避免纳税人产生歧义,纳税人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适用)时,应单独注明股票转让所得的数额,即在“9、财产转让所得”对应的“境内”一栏内,填写“财产转让所得数额(股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