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企业的预算一经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如属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如属一般事项,应当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营运机构汇总的预算执行情况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而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营运机构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9月30日前市国资委编制汇总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决算进行审计。市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汇总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企业决算相关指标是市国资委对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三章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四)其他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净收入;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