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矿山负责人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经贸部门职责。要加强对相关矿产加工、经营和销售的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对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要依法禁止并严厉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实施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电力供应单位职责。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监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减少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使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要求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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