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我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充实地矿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各市、区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地矿行政管理队伍中,提高地矿队伍整体素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月30日)。
为加强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江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各市、区要按照《江门市整顿矿山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附件1)、《江门市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矿产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附件2)提出的对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查处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和政府或行政机关以招商引资名义干预办矿等整顿内容的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分类查摆问题,制定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对违法行为,要采取坚决措施,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
(三)规范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
各市、区要在前两个阶段动员部署和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逐项对照,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制度、资质条件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规定与审批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执法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有关措施和制度,依法整改和规范。要切实解决采石场、取土场、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除追究管理相对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