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江门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一览表》(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一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六)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全市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温泉资源的行为,以及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
三、规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江门市矿产资源规划》,用规划指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各市、区政府要依法按照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本辖区的矿山建设。有条件的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实施。各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
(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三)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强化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严格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探索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