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突出重点。各市、区要按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当地矿产资源赋存和开采现状,将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取土场、地下热水、矿泉水等资源开采列为本地区的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并做好废弃石场的复绿工作。台山市、鹤山市、新会区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整治和规范陶瓷土开采。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工作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非法勘查开采、证照不齐、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及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安监部门建议关闭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采石场的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5]103号)要求,到2006年底,全市采石场控制数在60家以内,全面完成采石场的复绿工作。全市准采区内年产30万方以下采石场全部关闭;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采石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