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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代征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收及附加。
  第十四条 代征人应及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结报解缴票款,并在解缴票款的同时按月或季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委托代征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汇总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加强对代征人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收完税证,及时结报解缴票款,妥善保管税收票据。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代征人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完税证的领发结报、税款的清缴、报表的统计等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税款、税收票据的安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支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辖区定期公开、广泛宣传房屋装修税收及附加政策、缴纳程序、代征单位信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建立房屋装修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要注意保密,并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代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和委托代征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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