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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屋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装修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屋装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房屋装修适用税种、税率,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对能按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 并能正确计算盈亏及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 行核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1、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营业额x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执行。
  2、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装修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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