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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超限超载检测站及执法人员配置
  9.超限超载检测站由交通部门负责设置(两个固定站点和一个流动站点),并配备相应检测设施。
  10.固定检测站点分三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和2名交警。
  11.流动检测站点分两班实行24小时工作制,每班配备8名交通执法人员、2名交警和一台交警巡逻车。
  12.固定检测站点分别设置在阿家岭和响山路口,流动检测站点根据情况设在桥榆线、高高线和本桓线区域内。
  三、法律责任
  13.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不接受处罚不放过,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车,执法人员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
  14.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
  (2)当场私自放行违法车辆的;
  (3)当场收取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4)私自侵占、挪用卸载货物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6)野蛮、粗暴执法的;
  (7)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和不依法收取费用的;
  (8)公安、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本人或变相经营运输车辆的;
  (9)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执法人员不能公正执法,对本系统、本部门及亲属经营的运输车辆不查、不称、不处罚,放纵管理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四、罚没款物及办案经费管理
  15.罚没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
  16.被卸载的货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17.对违法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移送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财政。
  1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所需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五、执法监督
  19.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0.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并定期上报执罚情况。
  21.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应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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