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辽政办发〔2006〕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发生死亡事故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四)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煤矿(俗称楼上楼),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全部关闭。如经安全论证,相互重叠的煤矿在安全生产上互不影响,并符合本方案明确相关条件的,可予以保留。
(五)2007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和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现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2007年底、2005年末储量监测提交矿井地质储量333(即原D级)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可通过对矿井生产系统的整改,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经生产能力核定达到3万吨以上,实现正规采煤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否则,于2007年底前予以关闭。
(六)煤炭资源整合。必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通过整合达到集约化、规范化生产、正规采煤作业,提高煤炭生产资源利用率和安全生产水平的目标。
1.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
2.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地质储量333(即原D级)15万吨以上的煤矿;
3.田师付、牛心台地区受水患威胁,并且在+330米和+110米标高以上剩余地质储量333(即原D级),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15万吨以上的煤矿;
4.“三下”(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采煤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煤矿不允许整合,2007年6月末前予以关闭;
5.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6.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六、煤矿整顿关闭措施
(一)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安委办〔2006〕19号文件要求,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积极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剩余地质储量的认定,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交采矿许可证在2007年底之前到期的煤矿名单;对整合煤矿矿区范围的划定、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等项进行报批。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拟整合的煤矿进行审核确定;对整合设计方案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负责整合煤矿营业执照的办理。市公安部门:负责市政府决定关闭矿井遗留的爆炸物品的清理收缴工作,并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本溪供电公司:负责切断被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各产煤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