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8月31日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国家对煤矿整顿关闭的方针政策,为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产煤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进行调查,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操作方案,2006年9月15日前将操作方案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三)实施整顿关闭阶段(分两个阶段:2006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产煤县(区)政府组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操作方案。到2006年底,关闭一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煤矿。2007年初开始,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整合的和证照到期的煤矿。到2007年6月底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整合达到证照齐全有效、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工程技术人员达到3人、实现正规采煤法采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要求的煤矿,可组织正常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产煤县(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合格可报省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各产煤县(区)政府依法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五、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4.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
5.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6.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仍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
7.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