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机技术推广体系。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推广队伍建设,确保必要的人员与经费,逐步改善基层农机部门的工作条件。构建省、市农技推广中心农机分中心(为虚设机构)及其专家组,县级着重抓好责任农机员队伍建设,落实推广责任,加快构建体系健全、运行高效的新型农机技术推广体系。
(三)加快推广先进适用农机技术。结合农业主导产业,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示范推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装备。各级农机部门要以示范基地为依托,搞好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训等工作,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充分利用现有农机化学校等资源,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操作、维修和保养农业机械的技能。
五、着力提升农机服务水平
(一)加快培育新型农机服务主体。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对从事农机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减免管理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机耕、机收、机插、排灌、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探索通过向农民发放“农机作业券”,给予关键环节机械作业补贴等途径,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机作业大户、合作组织使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突破农业机械化发展“瓶颈”。从今年起,省财政将对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病虫机械化“统防统治”作业的本省农民,以发放“农机作业券”的形式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二)创新服务机制。大力推进农机信息化建设,依托“农民信箱”,完善农机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构建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促进农机服务供需对接。鼓励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
六、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
(一)加强农机质量管理。推行农机“推广鉴定证”制度,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依法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和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改善监理装备,提高监管能力。各级农机部门要切实抓好拖拉机(含手扶变型运输机)的登记、检验、核发牌证、“交强险”监督检查和拖拉机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审验,以及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资格管理等工作,严把农机安全生产源头关。积极抓好省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警农合作,完善监管网络,探索建立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