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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07]183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省民族地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我厅决定今年安排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本科计划215人,专项用于为我省少数民族县市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过半数县市区培养中学教师。现就2007年培养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年为民族地区培养中学教师的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安排在湖南师范大学、衡阳师范学院两所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全部为师范类专业。

  二、专项计划的招生按照国家定向就业招生的政策规定进行。录取前,拟确定为定向培养的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培养学校签订《湖南省民族地区中学教师定向培养协议书》(样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未签订《定向协议书》者,不予录取。

  三、生源条件。培养对象应是定向县市区本县市区籍应届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志愿从事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填报了培养学校志愿,且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县市区任教。

  3、身体健康,符合《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体检要求;相貌端正,无身体残疾;男生身高1.60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参加今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我省定向招生录取要求。

  四、录取程序。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县市区推荐、培养学校录取、省教育厅审批的办法进行。

  1、高考成绩公布后,按照自愿的原则,符合条件的考生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名。

  2、县市区依据生源条件要求和省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见附件2),确定推荐对象并予以公示。在招生来源计划规定的专业范围内,同一专业符合条件的生源都应作为推荐对象,没有符合条件生源的招生计划自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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