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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问题的函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问题的函复
(宁价函[2007]14号)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处:
  你处《关于收取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服务费的请示》(宁矿补字[2007]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你处取得相关资质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提供矿山地质测量有偿服务收费,可参照中国地质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的通知》(中地调函[2000]30号)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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