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部分路(街)命名和更名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适应本溪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城市路、街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20条城市路(街)予以命名和变更起止点。本通知新命名和变更的路(街)为标准地名和法定名称,各级地名管理机构要做好相关路(街)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并按新命名和更名的标准地名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