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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在本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户籍在市内迁移的,持证人员应到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社区工作站登记,迁出地社区工作站应开具《蚌埠市下岗失业人员转移通知》,由转移人员到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相关社区工作站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分别签注“X年X月X日从XX社区迁出、迁入”,并及时报增或报减。
  (六)市国税、地税、工商、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再就业优惠证有关信息交换协查制度>的通知》(蚌国税发〔2005〕64号)要求,按季交换《再就业优惠证》有关信息,互通持证人员状况及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情况。
  (七)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建立台帐,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八)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收集起来,按有关程序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如用人单位解除与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将其《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以记录下岗失业人员截止被解除月份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九)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十)《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部门也不再提供发证证明。
  四、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无年审记录自行作废。
  (一)年审时间和年审范围
  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年审范围为本年度前领取的所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年审内容
  1.持证人是否仍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凡持证人员死亡、退休、内退(养)、参军或升学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收回作废。
  2.持证人身份变化情况。主要是指持证人员是否由下岗转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
  3.有无涂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4.有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5.持证人员培训、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
  6.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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