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本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户籍在市内迁移的,持证人员应到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社区工作站登记,迁出地社区工作站应开具《蚌埠市下岗失业人员转移通知》,由转移人员到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相关社区工作站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分别签注“X年X月X日从XX社区迁出、迁入”,并及时报增或报减。
(六)市国税、地税、工商、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再就业优惠证有关信息交换协查制度>的通知》(蚌国税发〔2005〕64号)要求,按季交换《再就业优惠证》有关信息,互通持证人员状况及享受各项扶持政策情况。
(七)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各街道(乡镇)、社区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建立台帐,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八)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收集起来,按有关程序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如用人单位解除与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将其《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以记录下岗失业人员截止被解除月份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九)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十)《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部门也不再提供发证证明。
四、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无年审记录自行作废。
(一)年审时间和年审范围
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年审范围为本年度前领取的所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年审内容
1.持证人是否仍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凡持证人员死亡、退休、内退(养)、参军或升学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收回作废。
2.持证人身份变化情况。主要是指持证人员是否由下岗转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
3.有无涂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4.有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5.持证人员培训、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
6.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