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应提供《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4.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应提供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所在企业验证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证明》;
5.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蚌埠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6.低保人员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蚌埠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和市辖区低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7.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应提供市军转办出具的证明,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分流证明。
(三)街道复核
街道事务所接到社区工作站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结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街道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四)区级审核
区劳动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事务所报送材料审核结束,审核合格的报市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核准。
(五)市级核准发放
市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放工作,将制作好的《再就业优惠证》逐级返还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做出说明。
三、日常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应坚持自愿、免费、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审核和发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实名制发放,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三)《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或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区分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等两种情况。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税务、工商等相应机构工作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栏目内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项、期限,并加盖公章;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将《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由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在《再就业优惠证》规定栏目内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项、期限,并加盖公章。
(四)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外地转移到本市,且持有省内其它城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登记,社区工作站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签注,签注的内容为“X年X月X日由XX市迁入”,并送市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后,享受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