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
①成立于20世纪70、80年代;
②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
③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
④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⑤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失业一年以上;
(3)持有《蚌埠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