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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分类整治,整体推进(6月3日~6月25日)
  对存在环保问题的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治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1.对已建成投产或试生产项目,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相关程序。
  2.对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予以处罚。
  3.对“三同时”设施因工艺需要合理调整和改变的,经设计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可后,补办变更手续。
  4.对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完备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取缔。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纠正。
  6.对不能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施治,问题突出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各县区、高新区、新城区要针对企业和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制定整治时间表,明确整治任务,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整治任务的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环保法规落实整治方案。
  市环保局对各辖区整治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整治予以现场指导,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总结上报(6月26日~7月5日)
  各县区、高新区和新城区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上报整治自查报告;市环保局检查整治方案落实情况,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坚决纠正企业及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亲自调度解决,确保专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辖区环保局及指定负责的部门要切实负起日常牵头组织的责任,及时协调和报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整治任务的企业要主动自觉地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环保部门指导性意见实施整治工作,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完不成整治任务的,环保部门将从重实施处罚。
  (三)严格准入、长效管理。各园区、高新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要优化规划布局,加强入园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管理,认真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政策宣传,提高投资业主环保意识。建设、土地、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项目环境准入。环保部门主动加强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治,不断规范企业环境守法行为,提高环保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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