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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企业、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一)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评价等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四)建设项目虽经环保审批,但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规定,在试生产前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的;
  (五)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六)建成投产企业不能做到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步骤及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5月22日~6月2日)
  1.各县区、高新区、新城区要在今年4月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摸清企业和项目底数,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执行、试生产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逐个企业逐个项目进行排查,及时填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登记表》,提出初步整治意见。
  2.市环保局对各县区、高新区、新城区上报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环保情况进行梳理、核查,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报送的初步整治方案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形成详细整治方案上报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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