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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0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2006年6月)

  为及时整治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避免造成新的污染,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保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依据,规范我市企业及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为,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广大企业的环保意识,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分工
  本次专项整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园区管委会、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分工实施。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施重点调度。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区属企业由区政府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组织工作;未设环保机构的,由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各级发改委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协助环保部门排查企业及建设项目底数。
  各县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是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督促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意见,限期落实整治到位。
  各级建设、经济、土地、工商、安全生产、供电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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