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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政府督查目标办联合对各部门的清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核。
  (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
  (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共同审定。
  五、有关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准确登记各类审批事项,项目名称按法律、法规原文表述,不得自行或按行业惯例简化;实施主体按法律、法规规定填写,不得自行更改或变通;实施依据从最高依据逐级往下标注,形成完整的法规论证体系,同时附明法律、法规、规章原文并注明条、款、项。对拟保留、下放、不执行和转报的项目均应填报,没有的实行零报告。对漏报、瞒报、登记不准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逾期不报的单位,按自动放弃处理。对决定保留、下放、不执行和转报的项目,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执行。
  附件:1.《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2.《拟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3.《拟不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拟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填表单位(印章)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是否在中心办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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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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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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