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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办公(业务)用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办公(业务)用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通知
(蚌政办〔2006〕4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加强单位房产管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办公(业务)用房全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2005年清产核资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二、市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登记的单位免收以下费用:
  (一)土地登记的相关费用: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二)房产登记的相关费用:登记费、测绘费。
  免收的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市房管、国土部门统一结算。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权属登记工作,组织人员收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并在蚌埠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国治街248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土地 权属登记手续。
  (一)已交付使用,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影响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的房产,由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与承建单位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工程欠款问题,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再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二)因质量问题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的房产,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尽快与承建单位及相关单位联系,采取修缮措施,以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标准,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再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三)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公(业务)用房,凡产权清晰且不属于占用城市规划道路用地、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城市管线及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无照建筑,规划部门应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不清晰的,应待产权界定清晰后再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四)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按照《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房的通知》(蚌政办〔1997〕25号)及《关于贯彻〈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房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蚌管字〔1998〕64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产,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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