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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企业标准化、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
  (四)企业重视质量信誉,积极培育企业文化;
  (五)企业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连续三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故。
  第六条 申报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三年以上,对本市或同行业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自愿提出申请。位于市区的,直接报“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位于三县的,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步审查合格,报“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参加评审。
  第八条 “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审,提出初选意见,提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从事蚌埠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综合分析能力,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能熟练掌握ISO9000族标准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蚌埠市质量管理奖”、“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一)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质量奖。
  (二)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五一”劳动奖章、市“劳动模范”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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