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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定的《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6年11月)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蚌政〔2005〕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市政府确定下达的年度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及蚌政〔2005〕53号文件规定的市级统筹工作任务。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作任务的确定下达、督查指导、组织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县政府应明确市级统筹工作领导组织及具体工作机构,及时将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并按蚌政〔2005〕53号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完善系统内部考核办法,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清欠,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县工作检查指导。
  第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制重组等引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目标考核程序:
  (一)各县每季度末向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报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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