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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坚持依市建场、依场兴市、依法治市,加强粮食市场的规划、引导和扶持。加快建设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逐步建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辐射省内外的海峡西岸粮食批发市场走廊。重点推进福州、南安官桥、漳州浦口、龙岩闽西等四个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通过扩建新建,建设成为大型多功能的粮食批发市场。积极推进厦门、宁德、莆田等沿海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以及南平、三明两个粮食产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在与粤、赣、浙等省毗邻的县(市),建设若干个边界边贸粮食市场,成为省际间区域性粮食流通通道。各粮食批发市场要科学规划功能区,建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服务功能比较全面,业态比较齐全,集粮食批发、仓储、中转、加工转化为一体的产业基地,并发挥专业市场的集散、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批发企业、加工企业、仓储企业分工合作,形成互相配套、互惠互利的粮食产业链,形成具有海峡西岸特色的粮食产业集群。

  (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根据国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实现以粮食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为标志的粮食流通方式的变革,提高粮食流通效率。依托大型深水港口和水路、公路、铁路交通枢纽,建设水路、铁路粮食入闽通道和连接省内重要港区、粮食批发市场的铁路、公路疏运通道,完善重要粮食物流节点。

  五、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抓紧制定《福建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规章,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粮食、工商、物价、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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