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要着重在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品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快速检测技术、现代粮食物流技术以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方面,解决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并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企业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六)加强粮食储藏管理,确保粮食库存安全。要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降低粮食的质量损失,保证各级储备粮及其它粮食库存安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推广简便又实用的科学保粮措施,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对地方各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它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一)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要进一步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特别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粮食中介组织、农村粮食合作经济组织,让更多的农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搞活粮食流通。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粮食产业化经营、粮食精深加工企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按照规定继续做好各类粮食企业和个体户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和年审工作。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粮食、工商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及其赋予的执法职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违法经营等各种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