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努力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应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工作。要创造条件,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粮食企业以前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拖欠的部分资金和继续分流富余人员所需的资金,以及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粮食风险基金有节余的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可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对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仍按照省粮食局、财政厅《关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通知》(闽粮人字〔2000〕30号)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财务挂帐认定和剥离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国有粮食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已经全部清理认定并完成剥离工作。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其它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各地已完成清理认定工作,剥离工作须待国家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意见下达后进行。对其它不在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如何清理认定和剥离另行确定。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帐,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三)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企业资产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库房和产业优势,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结构创新,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