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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200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自给率。充分发挥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作用,增加省内粮食供给。特别要大力推进粮食产销协作,探索新形势下的产销协作方式,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省建立的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巩固和发展本省山区与沿海建立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认真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切实落实好包括成品粮油在内的粮食储备规模,严格管理各级储备粮,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认真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确保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要健全完善粮食安全应急系统,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工作,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要向粮食主产县市、产粮大户倾斜,认真落实订单收购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要进一步完善储备订单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积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收购,增加种粮农民收入。

  (三)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地要认真落实扶持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作用。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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