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贵黄高速公路(贵阳段)沿线建筑景观整治工作的通告
(筑府发[2007]42号)
贵黄高速公路是我市乃至全省的重要窗口公路和迎宾大道。自建成以来,由于路产、路权管理体制不顺及有关部门疏于管理等原因,致使公路周边单位和农民违法建设现象较为普遍,公路路面和两侧广告杂乱无章,公路沿线环境卫生保洁不力,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省、我市对外开放形象以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为加强贵黄高速公路(贵阳段)沿线建筑景观整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通告如下:
一、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广告标牌,权属人或者设置人应当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审批手续到建筑物、广告标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一)经认定属违法建筑和未经审批设置及有碍观瞻的广告标牌,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拆除。
(二)对公路两侧10米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由南明区、乌当区、清镇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依法进行拆迁安置。
(三)对公路两侧10米范围外、视线范围内的合法建(构)筑物但严重妨碍景观的,由南明区、乌当区、清镇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黄高速公路(贵阳段)沿线建筑景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07〕13号)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对辖区内上述建(构)筑物实施改造建设。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所有污染源应当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使用,实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经贸委明令关停、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相关企业,依法取缔、关停;对污染大且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按管辖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搬迁。
三、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采石场,由南明区、乌当区、清镇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依法实施关闭;
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有碍景观的坟墓,由南明区、乌当区、清镇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于2007年12月31日前采取迁移、植树遮挡等整治措施予以处置。
四、按照“周边景观自然和谐,绿化丰富连绵,体现贵州地方特色”的原则开展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绿化、造林建设,依法加大对破坏林地、绿地、植物资源及占用林业绿化行为的处置力度,坚决杜绝违法占用林地、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