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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来,各地通过大力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既盘活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又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缓解了我省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管理不够严密、工作不够到位、质量不够落实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管理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严格按照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执行。为方便项目实施管理,单个区块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0.5亩。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过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新增耕地图斑在项目立项前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后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标注为建设用地,否则视为土地开发。对达到图、数、实地一致要求的,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予以批准立项,同时报省厅核准备案,省厅经实地抽查复核后,对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予以备案确认。项目取得省厅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98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降低造价、防范腐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今后,凡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竣工后一律不予验收。同时,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如需调整项目区范围和规划设计,必须到批准立项单位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复垦面积和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省定标准(详见附件1),验收材料应完整清晰规范、符合要求(详见附件2),申报验收程序按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程序执行。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必须经过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并经项目所在村和乡镇政府确认,省厅将选择10%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复核,对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项目验收确认,核发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并注册登记使用。凡发现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仅取消整批项目,而且要追究该项目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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