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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100个宅基地整理示范村的通知


  3、实施中应注意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成果汇总、验收积累资料。

  (三)竣工验收阶段(2008年7月至12月)

  1、在示范村整理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抓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村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2、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和示范村整理成果材料(纸质材料两套、电子光盘一套)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省厅复核。示范村整理成果材料应包括:

  ⑴示范村组织、制度建设相关文件;

  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验收申请;

  ⑶初验意见;

  ⑷示范村验收申请;

  ⑸示范村整理工作总结;

  ⑹拆迁基本情况表(含拆迁户、房屋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偿金额等基本信息);

  ⑺示范村整理前后成果对比样照(彩色);

  ⑻示范村整理竣工图。

  3、省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验收意见进行复核认定,在对示范村整理成果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的面一般不少于该市示范村数的20%。对复核不合格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责成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表

  2.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面积单位:公顷

┌───────────────┬────────────────────────┐
│自然村名称          │                        │
├───────────────┼────────────────────────┤
│动迁户数           │                       户│
├───────────────┼────────────────────────┤
│动迁人口           │                       人│
├───────────────┼────────────────────────┤
│拆迁房屋           │                  间  平方米│
├───────────────┼────────────────────────┤
│拆除其它构筑物        │                     平方米│
├───────────────┼────────────────────────┤
│复垦面积           │                        │
├───────────────┼────────────────────────┤
│其中新增耕地         │                        │
├───────────────┼────────────────────────┤
│新村建设区位         │                        │
├───────────────┼────────────────────────┤
│安置户数           │                       户│
├───────────────┼────────────────────────┤
│安置人口           │                       人│
├───────────────┼────────────────────────┤
│新村建设占地面积       │                        │
├───────────────┼────────────────────────┤
│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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