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中应注意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为成果汇总、验收积累资料。
(三)竣工验收阶段(2008年7月至12月)
1、在示范村整理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抓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村进行初验,验收合格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2、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意见和示范村整理成果材料(纸质材料两套、电子光盘一套)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省厅复核。示范村整理成果材料应包括:
⑴示范村组织、制度建设相关文件;
⑵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验收申请;
⑶初验意见;
⑷示范村验收申请;
⑸示范村整理工作总结;
⑹拆迁基本情况表(含拆迁户、房屋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偿金额等基本信息);
⑺示范村整理前后成果对比样照(彩色);
⑻示范村整理竣工图。
3、省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验收意见进行复核认定,在对示范村整理成果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的面一般不少于该市示范村数的20%。对复核不合格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责成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表
2.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面积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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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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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户数 │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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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人口 │ 人│
├───────────────┼────────────────────────┤
│拆迁房屋 │ 间 平方米│
├───────────────┼────────────────────────┤
│拆除其它构筑物 │ 平方米│
├───────────────┼────────────────────────┤
│复垦面积 │ │
├───────────────┼────────────────────────┤
│其中新增耕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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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建设区位 │ │
├───────────────┼────────────────────────┤
│安置户数 │ 户│
├───────────────┼────────────────────────┤
│安置人口 │ 人│
├───────────────┼────────────────────────┤
│新村建设占地面积 │ │
├───────────────┼────────────────────────┤
│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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