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100个宅基地整理示范村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100个宅基地整理示范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本次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以自然村为单位,尽量做到整村拆迁。平原复垦规模要在50亩以上,山区复垦规模在20亩以上。
2、示范村建设实施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
3、示范村的组织实施要遵循统一布置,统一规划的原则,力求与本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一致,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的开展,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
4、新村建设区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审批程序。新建住房要充分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如确需占用耕地的,则占用耕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50%。
二、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3月至6月)
1、各县(市、区)选择1个以上自然村作为宅基地整理示范村(村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除外),填写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1)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2、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于4月1日前向省厅申报示范村,请示文件需附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2),省厅审核同意后批复各市局。
3、各示范村在接到省厅批复文件后,组织编制示范村整理方案,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4、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下文批准示范村整理方案,并于6月30日之前将示范村整理方案报省厅备案(一式两份)。
(二)建设实施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
1、示范村按照批准的整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宅基地复垦质量标准参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要求,新村建设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