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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
  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严招用童工和雇用在校学生。
  第十七条 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扶持乡村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应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经营费用和补农基金,按乡村集体企业的标准提取和列支。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农业部、财政部规定,及时、足额向企业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企业应注意自身积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纳费用后,有权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种摊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企业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投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经营者的报酬和企业经营效益挂钩,具体数额和付酬办法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四条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有50%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其余25%用于股金分红,25%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等。企业的公共积累属乡付集体所有。
  企业通过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作为集体股份积累部分,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作为红利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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