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校长依法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深化以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和考核奖惩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本校特色的现代管理体系,将学校办出特色,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加大引进社会服务资源力度,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中小学社会化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后勤服务水平,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推进教育投入体制和机制改革。
1、建立与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投入体制,保障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提出的今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要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农村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提高。按照省的要求,各市、区政府必须按核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必须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要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中小学的各类建设工程规费,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税费优惠的基础上,政府要进一步减免收费,降低成本,提高改造效益。
2、严格执行中小学“一费制”,完善和规范“一费制”以外收费行为。各市、区财政部门在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同时,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将上缴财政专户的中小学书(学)杂费按时间进度和用款计划全部足额返拨给学校,全部用于学校运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克扣、挪用或收取票据费、手续费,不得用于抵顶财政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偿还教育欠债。继续完善和规范“一费制”以外各项教育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下达报刊征订任务和摊派各类收费,不得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
3、建立和完善扶贫助学制度。高等学校要健全以“奖、贷、助、补、减”和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确保落实每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0%以上,用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完善对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和技工教育智力扶贫的资助制度,对适龄入学的贫困残疾学生,要给予优先资助。建立并逐步完善扶助农村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体系,市本级财政在各市、区扶助资金到位后,给予配套资金50%的补助。广泛开展社会扶困助学活动,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等捐资扶困助学,构建立体帮扶网络体系。
4、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继续完善教育财务集中结算制度,加强教育经费审计和监督。各市、区对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经费确定用于教育发展的比例,必须确保用于教育发展,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弥补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民集资取消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学校布局调整以及学校装备等经费缺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抵顶发放教师工资,违者将严肃处理。建立和推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监测、评估和奖惩制度,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中小学书(学)杂费实行年度审计,监查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规范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投入效益。对违反有关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