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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实施补助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实施补助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实施补助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日

  江门市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实施补助方案

  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6年起,全省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要达到人均50元以上的标准,地方财政要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为提高市本级资金使用效率,参照国家、省的补助办法,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在现行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镇的扶持力度

  根据中央和省对财政性资金重点倾斜贫困、落后地区转移支付的有关精神,以及目前省重点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我市对本级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在现行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镇(街道办事处)的扶持力度。即对贫困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扶持办法为:对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220元[按上年度镇(街道办事处)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镇总人口计算]的地区(不含台山和恩平市),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给予12元补助。凡符合条件补助的镇(街道办事处),可由该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各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再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并拨付补助资金。

  二、适当调高恩平市的补助标准

  从2006年起,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扶持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至每人每年25元。由于恩平市已纳入省扶持单位,因此省对该市参合人员每人每年扶持25元,原市本级和恩平市及其所辖镇三级财政已扶持10元,个人筹资10元,该市2006年参合人员筹资合计已达45元,但还没有达到省规定的50元标准,余下5元的缺口,今年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即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2:4:4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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