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1)必须受理“五要素”(时间、地址、当事人姓名、事情起因、事情经过)清楚的事项。热线服务中心必须记录来电人姓名和事件“五要素”,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咨询当即答复;无法即时回复的咨询和投诉、建议等事项,按市直各职能部门和各区的职权范围,及时分类转相关承办责任单位办理;对把握不准的事项,特别是对不同市民多次重复来电反映同一问题的,投诉事项处理涉及职能部门交叉的,要及时报告热线办。
(2)在收到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求助时,建议市民直接拨打110、119、122、120等单位处理,特殊情况可由热线服务中心为市民转接;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务员的投诉,建议市民直接向市投诉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市民坚持报热线处理的,可由热线服务中心转有关部门办理。
(3)对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显不符,或已明确公布的事项,应明确不予受理。
2、转办。
一般事项在受理30分钟内,紧急事项在10分钟内,特急事项在5分钟内,(一般、紧急、特急事项由各责任单位按其职能分工和事情的轻重缓急,自行界定,并报热线服务中心备案),由热线服务中心通过网络传送到承办责任单位,并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承办责任单位联系人,特急事项须报承办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市热线办。未能确定承办责任单位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热线服务中心转热线办处理,热线办呈报有关领导确定承办责任单位或牵头单位后,及时转办,并跟踪督办。
3、回复。
热线服务中心接到承办责任单位的处理回复后,24小时内向投诉人回复,并就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满意度调查,记录保存。无法联系到投诉者时,24小时内联系不少于3次。
4、催办。
对超过办理期限未回复的事项,由热线服务中心发出催办通知,并电话报告承办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催办通知发出一周后,承办责任单位仍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解释的,热线服务中心将有关情况向市热线办报告,由市热线办介入跟踪督办,并记录备案。投诉问题严重,承办责任单位无法解决的事项,可由承办责任单位向市热线办提出专项报告,由市热线办综合有关情况后报市长碰头会研究处理。
5、重复投诉。
在办理期限内未作答复而出现多次投诉的事项,作并案处理,并把投诉人反映的新情况转办理单位。已作出答复仍多次投诉的事项,由热线服务中心询问了解投诉人的意见,确知事项办结仍有投诉的,报承办责任单位领导复核调查;投诉事项出现反复的,按新增投诉事项处理;事项已解决且无反复的,由热线服务中心按原处理结果答复来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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