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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教函[2007]27号)


各厅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06]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院校、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促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银行帐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年检等各项工作,确保本单位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各院校、各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抓紧对本单位所开设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认真清理。依据原《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的往来资金帐户,应于2007年1月底前一律撤销,其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零余额帐户或基本存款帐户,相应办理销户手续。有关工作完成后,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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