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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问题。在安排除职工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鼓励和支持转业军官自建和购买住房。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转业军官报到后应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转业军官由省统一规划,采取“条块结合、按专业或行业集中培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转业军官参训期间享受本单位其他参训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承担或不按计划完成安置和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政府下达的计划、不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军转部门责成其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暂停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或阻拦转业军官参训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对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办事的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
  (二)转业军官未经省或地、市军转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其档案退回部队。
  (三)对违反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从事军转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以及文职干部的转业安置,也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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