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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三)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的;
  (四)在部队有问题尚未结论的;
  (五)受留党(团)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
  (六)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七)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交接工作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由河北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接收随调配偶中干部、教师、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不予接收。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本人原籍或入伍时的所在地安置。对有实际困难要求到配偶工作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转业军官分配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驻石省直单位和中直单位(铁路、华北油田、管道局、物探局)安置的,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直接分配;到省直、中直驻其他地区单位安置的,由所在地、市分配。省
  直、中直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领导,积极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条 安置转业军官,由各级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各系统、单位。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新建、扩建单位,应首先从转业军官中补充。
  转业军官分配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与推荐选择、考核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一条 安置计划下达后,军转安置部门应注意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分配不够合理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适时研究解决,但调整人数应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转业军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分配工作时可根据本人志愿和专长,由所在地、市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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