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4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为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省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要符合《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
二、可以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有关内容作为专篇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编制,专篇的内容要符合《大纲》规定的要求。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或通过专家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已经包括相关内容的,不再重新编制。在采矿权变更登记时,要按照《大纲》规定的要求办理。
附件: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写大纲
根据《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与建立生态省的要求,矿山开采与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必须实施“三同时”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要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以达到防止矿山环境恶性破坏,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进一步明确谁开发、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目的。为此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同时必须要有可操作性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也可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内容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篇章。其具体编写内容大纲如下:
一、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依据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