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对“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教育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省教育厅设立全省教育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的教育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鼓励法律院校(系)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要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和创新工作方式,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增强工作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在充分利用培训、讲座、报告、咨询、宣传栏、电视、报纸、广播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广电网络等传媒载体,采取灵活方式和有效手段多层面、全方位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建立健全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主动与司法、公安、综合治理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机构加强沟通,建立法制宣传教育的协作机制,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做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四)落实专项经费。按照教育部和全省“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省教育厅将设立全省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普法宣传资料编印、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和经验的推广,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以保证“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建立激励监督机制。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及总结表彰奖励工作。将法制学习宣传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学校校长的上岗资格、教师培训等工作联系起来;要把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学校质量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内容,充分调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