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批发市场
1、项目申请书;
2、市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
4、提供市场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市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农产品流通企业
1、项目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实施方案;
5、《2006年度“双百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
6、提供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九、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评审
(一)项目资金使用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双百市场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由企业于10月15日前,按要求向当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二)所在地商务局和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意见,并于10月25日前在当地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联合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和商务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省财政厅和商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项目补助金额。
十、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到企业。
(二)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不得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项目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已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十一、罚则
各申报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双百市场工程”项目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本项目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