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防治人禽流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类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个人防护。

  (四)加强重点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市、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五)消毒处理。按照《人禽流感消毒措施指引》,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效果评价。疫区的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微生物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对与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胺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具体服用范围、剂量和服用时间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七)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卫生部门要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和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八)农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禽流感的疫情控制工作。

  二、出现Ⅱ类疫情时采取的措施

  出现Ⅱ类疫情时,除采取Ⅰ类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病例的诊断与报告。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发现人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后,应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加强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的同时,须确保“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畅通运行。

  (二)病例的隔离救治。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诊断为疑似和确诊病例后,医疗机构要立即将病人送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三)疫点消毒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人禽流感消毒措施指引》,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

  (五)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务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7天。

  (六)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人禽流感样品采集、运输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各省级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分离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